《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其中,生态保护编草案分为7章、265条,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
《草案》中的生态保护编有哪些亮点?就此,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教授。
中国环境报: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尤为关注。生态保护编的编纂基于怎样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
于文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现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两大方面。在生态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办法等有关物种保护的立法,此外还有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有关生态退化防治的法律。总体来说,这些立法大多遵循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难以适应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生态保护的内在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还制定和实施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有关流域保护和区域保护的专门立法,但这些立法是针对专门的重要地理单元的生态保护,在保护范围上无以覆盖整个国土空间。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就需要在现有相关立法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系统性的规定,同时凝练目前关于自然保护地、重要流域区域等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立法的基本规定并纳入其中,并就生态退化防治(主要包括现行立法规定的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和生态修复作出规定。
同时,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草案》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这既体现了自然资源在保护和利用方面与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相关性和差异性,也回应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当然,《草案》中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均与资源要素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而其他方面的内容(譬如权属安排等)则不宜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作出规定。
中国环境报: 生态保护编将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荒漠等多种生态系统纳入保护范围,这种全面覆盖的意义何在?对于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将产生哪些影响?
于文轩: 在保护对象和保护内容上,生物多样性保护分为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和遗传资源保护三个层次。在生态系统保护中,现有立法对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的河湖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对生态系统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面积广大的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单行法。为了实现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全面保护,有必要在法典的生态系统保护编就这两类生态系统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以期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保障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中国环境报: 物种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否就《草案》生态保护编中的这方面内容稍作介绍?
于文轩: 《草案》的生态保护编专设“物种保护”章,从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三个方面,提炼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和措施。在这其中,外来物种入侵既涉及生态系统保护,又涉及物种保护,但考虑到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起因于物种因素,同时对物种保护甚至生物安全产生威胁,所以《草案》将其纳入物种保护部分。
从生物多样性内在层次的角度考虑,《草案》将物种保护与生态系统保护分设两章。如前所述,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看,物种保护是与生态系统保护相并列的一个独立层次。另外,从立法技术角度讲,若将物种保护的内容纳入生态系统保护章节中,就不得不在每种类型的生态系统保护部分均就物种保护作出规定,这就会导致大量的规范重复。
中国环境报: 生态修复是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重要手段。请介绍一下生态保护编中关于生态修复的内容。
于文轩: 《草案》专设“生态修复”一章,总结提炼有关生态修复的一般性规则规范,并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草案》中规定的“生态修复”,既应包括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也应包括作为法律责任的生态修复活动。
中国环境报: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保护领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草案》的生态保护编与现有的这些单行法是什么关系?
于文轩: 《草案》的生态保护编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双法源”模式,这也是适度法典化的重要体现之一。在这一模式下,法典实施后不废止现有的关于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利用、重要区域和流域保护、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方面的单行法,而是法典规范与单行法规范并行适用。事实上,由于这些单行法中既包含关生态保护的规定,也包含资源利用以及其他方面的规范,从法典主旨和调整范围考虑,也无法将单行法的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此,以“双法源”模式处理法典规范与单行法规范之间的关系,是合理而可行的安排。